
2024年3月1日,黄某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虽未出庭答辩,但从类似案件的常见抗辩理由来看,可能会提出以下观点:一是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二是觉得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社保基金承担,公司无需额外支付;三是可能会强调黄某离职是个人原因,与公司无关。
梁广宇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黄某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虽然公司已缴纳社保,但协助员工申领基金支付部分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公司不能以已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
3.劳动关系认定:黄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这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综合来看,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2.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3.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同时也驳回了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纠纷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小事,只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就可以;或者觉得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社保基金承担,自己无需负责。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责任中也有明确的支付义务。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积极履行工伤保险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指导黄某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面对公司未出庭的情况,依然能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力辩论,为黄某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劳动者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不容小觑,梁广宇律师用专业和担当,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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