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村民委员会在2013年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然而从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等。这里的疑难之处在于,承租方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比如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等。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法定解除权,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准确运用该规定来确认合同解除节点存在争议。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接着依据《民法典》和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即告解除。针对承租方的抗辩,崔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且承租方补缴部分款项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规定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结合广东中山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调取相关协议、租金支付流水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承租方的违约事实。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运用合同解除权等规则。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避免诉求虚高。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