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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付某某在被告康XX经营的某饰品厂工作时受伤。2025年8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27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该饰品厂在2025年7月11日未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付某某于2024年11月9日被迫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付某某面临的困境是,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不知向谁主张权利。
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陈步青律师首先审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现该决定书明确了付某某工伤的事实,且程序合法,这为后续索赔提供了坚实基础。接着,他逐页比对工资记录,发现部分月份工资发放存在异常,实际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通过向银行调取工资流水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律师意识到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要以实际工资为准。然后,他详细审查公司注销档案,发现饰品厂注销时未依法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精准锁定饰品厂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
在后续工作中,陈步青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经验,仔细核对各项赔偿标准的适用。在查证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作为熟悉工伤领域的专业律师,担任过相关工伤纠纷处理的专业顾问角色。他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论证被告的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康XX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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