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X于2023年11月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任抹灰工,工作仅5天便在作业时从钢架坠落受伤。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杨X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请求。这一结果让杨X陷入了绝望,他的合法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手中。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的核心策略。
黄宇杰律师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他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而杨X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宇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
在实际损失举证上,黄宇杰律师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对于交通费,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X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杨X实现了逆境翻盘,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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