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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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赔偿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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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因此,民事赔偿构成要件主要是由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这四项来构成决定的。要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来进行判断。关于民事赔偿构成要件的问题今天就暂时先给大家讲解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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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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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机构的设置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正确确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仲裁机构从广义的角度讲,包括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从狭义的角度讲,它仅指后者。前者包括常设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们是对仲裁日常事务、仲裁人员、仲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的机构;而后者仅指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是唯一有权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的管理权直接渊源于仲裁法律规范,它主要在仲裁机构系统内部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仲裁机构的裁决权不仅渊源于仲裁法律规范,而且基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其作用是对当事人的有关纠纷通过裁决予以解决。这两种权力虽然作用不同,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仲裁管理权服务于仲裁裁决权,而仲裁裁决权以仲裁管理权为依托,没有仲裁委员会管理仲裁工作,就无法保证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及时、正确、有效地行使裁决权。
纵观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状况,其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是民间性仲裁机构;但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省级以上(含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国家与地方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以上几种仲裁机构(除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外)均设置于各自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下,并受其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员主要由各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其行政性质相当明显。从仲裁制度的本质看,它是民间性质的,因为,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即当事人的授权是仲裁权形成的前提,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有别于国家法律赋予有关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也就决定了行使仲裁权的机构的性与民间性,我国原有某些仲裁机构的行政性,与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相悖,仲裁的特点与作用因而未能在我国国内仲裁中得以发挥。
针对这一现象,《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改革,首先,确定了仲裁管理权由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行使,改变原来仲裁管理权由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做法。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均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主要起协调作用。
第二,仲裁委员会视需要而设。《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仲裁机构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层层设置的做法。
第三,确定了仲裁机构的性与民间性,根据《仲裁法》第14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于的机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从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中聘任,这就革除了以往仲裁机构受制于,行政管理人员任仲裁员的弊端。我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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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即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即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只有在借款人的行为满足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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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
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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