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参与抚养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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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如果因工伤死亡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得到抚养费。若是造成劳动者工亡的,则对于生前由职工供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则需按职工工资的30%标准支付赔偿金,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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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发生工伤参与抚养费吗?

具体要看工伤造成的后果,若是造成劳动者残疾则没有子女抚养费,若是造成劳动者工亡的,则对于生前由职工供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则需按职工工资的30%标准支付赔偿金,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金支付。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申请工伤认定注意哪些事项?

1、搜集证据

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2、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综上所述,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是造成伤残,经过鉴定明确伤残情况后,职工可以从单位拿到工伤赔偿款。如果不幸去世,属于工亡的话,未成年人子女可以领取抚养费,也就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职工生前工资的三分之一发放,一直到子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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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7岁没有参与医保,现在参与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1退休前能否一次性补够年限按照目前的政策,在办理退休时,可通过一次纳过渡金的做法,缴够最低缴费年限今年以前参保的是10年,然后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强调,《实施办法》出台后,一次性过渡金的做法就会取消,届时即使是到了退休年龄,也不能一次性补缴,而是要逐月参保到最低缴费年限。社保人士补充表示,即使是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一般人员,目前的政策也只有按月延缴。只是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定早期下海或知青这类人群,有一次性缴费的特定政策。2灵活就业医保的“档次”有什么区别目前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时,税务部门会提供一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组合”,其中针对医疗保险共有四个档次: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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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档次,参加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两者只是相差补充医疗保险。这类医保没有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医保卡内每个月没有钱划入,每个月只能享受300元的统筹金。而住院待遇、门特、门慢待遇跟职工医保一样。

三、四档次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医保卡内有钱划入,每个月享受300元的统筹金。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根据年龄不同而不同,其中35周岁以下为缴费基数今年7月后基数为5313元的
1、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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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已剔除1的门诊统筹比例。3明年灵活就业医保跟职工医保“合并”后,原参加人群怎么办已经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朱女士问,现在灵活就业人员是没有个人账户的,那么明年跟职工医保合并之后怎么办对此,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表示,届时会给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也会继续累计。总体原则是“在不增加参保人负担的基础上给更高的待遇”。4《实施办法》出台后,需“延缴”的退休人员享受怎样的医保待遇李程表示,《实施办法》出台后,不能一次性缴费补年限,只能逐月缴费“延缴”,而“延缴”这段期间是按退休人员还是按在职职工的标准享受待遇,目前还未明确,要等《实施办法》出台后才明确。目前由于可以一次性补缴,缴后都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人员的待遇要比在职职工好,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不同,根据现行政策,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为
3.1剔除1的门诊统筹比例,而在职职工比例可见上文。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也稍高,个人负担部分相当于在职职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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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参与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分别包括哪些 诉讼参与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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