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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原告俞X与被告顾XX签订《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顾XX将房屋转让给俞X,俞X支付定金20万元。然而,被告顾XX拒绝继续履行,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中介费。被告金XX、顾XX辩称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且原告无权主张中介费。
2017年执业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他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胡多兵首先逐页审查合同,发现合同尾部共有人签章一栏空白,金XX虽在场但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反对,初步判断合同履行存在问题。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他,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合同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
接着,胡多兵锁定合同签订日期,调取当时的微信记录,查看中介与各方的沟通情况,未发现顾XX代表全体共有人签订合同的证据。之后,他申请气象数据,虽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但不放过任何可能的线索。他还持调查令调取房屋入库系统数据,确认房屋仍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同时,调取出勤记录等,证实顾XX不在场情况。最后,考虑笔迹鉴定,但因现有证据已能说明情况而未进行。
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胡多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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