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要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那么是不参与婚后分配的。工资、奖金、房子、车子、知识产权,是夫妻财产全部要平均分配。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损害费,或者财产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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