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X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引用相关劳动法律条文,认为被告应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初始困境在于未对不定时工作制进行行政备案,证据缺口在于难以充分证明已足额补偿原告加班。王永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切入,指出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考勤记录,律师质证认为不能单纯以考勤记录认定加班,应结合岗位性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里,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脚手架搭设等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赵X,施工期间陆续支付劳务费等款项,认为已超付,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原告提交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已付款项等事实,依据相关建筑工程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被告初始困境是个人无资质承揽工程,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合同外点工费用。律师从合同效力和费用核算方向抗辩,指出案涉《劳务分包协议》因个人无资质而无效。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交的结算明细,律师对其核算方式提出质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中,原告陈X与被告赵X签订化肥购销合同,被告赵X欠付货款801240元,同时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债权和优先受偿权。被告赵X以资金困难抗辩。律师从抵押效力和债务承担方面进行抗辩,强调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X给付原告货款80124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对抵押房屋及地下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三个案例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如在劳动争议案中对工时制度的适用判断,建设工程案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质证,像对原告证据的核算方式、证明力等提出质疑;三是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买卖合同案中对抵押效力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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