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胡XX在某甲公司工程施工时因爆炸事故受重伤,此前法院已处理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护理费,现胡XX诉求各被告共同赔偿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护理费219000元。被告陈XX面临担责争议,原告以其为原某丙公司股东为由要求其担责,陈XX则称对成为股东及公司注销均不知情。
魏雅雯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接手此案后,首先对某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进行比对,发现登记资料上陈XX的签名与本人笔迹差异明显。为验证这一发现,她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签名并非陈XX所签,这一结果为后续主张陈XX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提供了关键证据。
的魏雅雯比对过上千份各类文件签名,经验丰富。接着,她调取了XX登记验资报告,发现陈XX登记的股权为51%,金额为51万元且已实缴出资。通过查阅相关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进行验证,确认出资属实,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为陈XX不应担责提供了有力支撑。
魏雅雯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某丙公司清算程序时,她仔细审查了清算报告和公告资料,发现公司注销程序合法,已按规定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或者未知债权人。这表明陈XX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作为股东注销公司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陈XX的诉请。被告孙XX、张XX、俞XX对护理费总额的70%即102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甲公司对护理费总额的10%即14600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对护理费总额的20%即29200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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