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称,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金额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凌源XX,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到原告手中。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原告提示付款,却在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追索权和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对于被告方而言,他们面临的初始困境是汇票到期拒付这一事实摆在眼前,如何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关键的证据缺口。
郭长源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票据权利基础,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主张连带责任,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庭审中,四名被告均缺席,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依据原告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并精准计算利息。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跨境“杀猪盘”诈骗案
被告人陈X于2018年7月至10月担任“杀猪盘”诈骗集团“QQ盘口”业务员,违法所得1.4万余元,2024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陈X初始困境在于他参与了诈骗集团,虽只是底层业务员,但仍需证明自己作用较小。
郭长源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如从犯地位、违法所得较少、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庭审中,重点阐述陈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少、系初犯偶犯等,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认定陈X罪名成立,但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判决陈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戴X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安排他人取款,涉案金额17.5万元(其中10万元既遂、7.5万元未遂),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戴X的初始困境是面对数额较大的涉案金额和既遂事实。
郭长源律师锁定从犯地位、部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赃款已追回等辩护重点。庭审中重点阐述各项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成立,戴X系从犯,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锁定被告方在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如从犯地位、初犯偶犯、部分犯罪未遂等;二是系统梳理证据,为各项有利情节寻找支撑;三是在庭审中准确阐述辩护观点,争取法院采纳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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