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8月,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书》,被告将名下一套房屋以48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支付购房款共计24万余元,被告也按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合同约定房屋出售前已设银行抵押,贷款本息由原告承担,解押后被告配合过户。然而,被告为案外人借款提供担保,将房屋再次抵押,因案外人未还款,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导致原告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4万余元,按月利率2%支付近6万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西南宁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不动产买卖协议书》作为突破口。该协议签订于2009年8月,以书面合同形式呈现,内容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价格、付款方式、抵押情况及过户条件等重要信息。
吴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系统、正统的法学教育为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严谨的法律思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此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其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这与本案需要理清复杂法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的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吴震律师首先仔细研读《不动产买卖协议书》,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原告在明知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长期未督促完成解押及过户,存在过错疑点。随后,吴震律师将合同签订时间、原告付款时间、房屋抵押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比对,调查原告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同时,鉴于案件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吴震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在庭审中,吴震律师提交了原告长期未积极推进解押与过户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因被告对外担保被拍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确认合同解除。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部分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自身对纠纷产生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多年高额利息不予支持,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金,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结案前,吴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不应承担高额利息及原告应分担诉讼费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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