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崔先生入职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营销总监,本以为开启了稳定的职业生涯,然而却陷入了一场劳动纠纷的漩涡。该公司未与崔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让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确认函》,2024年初更是单方调整薪资结构,拖欠工资,之后又在未协商的情况下降薪调岗,变相辞退崔先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崔先生委托了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的赵瑞宁和史XX律师,赵瑞宁自2019年起便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执业至今,赵瑞宁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在面对崔先生的案件时,她深知劳动者在企业面前的弱势地位,也了解劳动纠纷案件繁琐复杂的特点。对于这场纠纷,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薪资标准认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事实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代理过程中,赵瑞宁对证据进行了精准梳理。她全面整合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调岗通知等核心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关于薪资的最初约定和公司擅自调整薪资的过程;工资流水则清晰地显示出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调岗通知成为公司违法调岗降薪的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力地推翻了企业已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擅自离职等不合理抗辩。同时,她十分清楚劳动法律规定中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紧扣《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论证公司应承担的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在薪资标准认定方面,案涉《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未最终定稿且未实际履行,赵瑞宁认为双方并未达成薪资变更的合意,委托人薪资应按入职约定的16667元/月执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她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确认函》系公司事后补签,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公司无法出示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在解除行为合法性上,她强调公司单方降薪调岗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
公司则辩称已足额发放工资、与委托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委托人系擅自离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及欠薪。但在赵瑞宁等律师的有力代理下,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崔先生拖欠工资23513.7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0元,虽驳回了二倍工资差额诉求,但已为崔先生争取到了重要的权益。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凭借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赵瑞宁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良好口碑,也进一步彰显了她在劳动维权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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