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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1X时4X分,被告杨XX驾车与张XX搭载周XX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XX受伤。杨XX负主要责任,张XX、周XX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分别在XX公司和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计免赔商业三责险。周XX索赔154736.11元,但面临证据不充分、保险公司质疑等困境。
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首先,黄蓉律师逐页比对5张医疗费发票,发现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却无证据,据此向法院主张全额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医疗费为31379.51元。比对过上千份票据的黄蓉,在审查误工费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为手写,未写明入职时间和工资发放形式。她进一步调查,参照本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误工费8800元。
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黄蓉,在处理残疾赔偿金争议时,面对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的质疑,她查证鉴定程序合法,且有医院出院记录为证。通过摇号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确认残疾赔偿金为89960元。
此外,黄蓉还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进行细致审查。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49472.11元,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17535.91元,驳回原告其余38222.61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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