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民法典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该法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综上所述,主要分为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时间条件是指,赠与的这个物是否没有被交付或者是没有转移登记等等,因为赠与的合同也是要遵循合同时间的,如果没有时间条件那么是可以弄虚作假的,范围条件一般是指带有公益性质的,一般是救助某地或者其他公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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