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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原告闻女士与被告向女士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武汉市某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由被告统一收款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遂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
周峰律师自2024年起执业于武汉,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账目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些账目记录是从合伙经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纸质账本,详细记录了店铺的收入、支出等情况。周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这种多领域的办案经验使他能够从不同角度分析本案的合伙纠纷。
周峰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主张的分红计算可能未考虑店铺预付费经营模式的实际情况。他仔细比对了账本中的收入与支出,发现账面收入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周峰律师还调查了原告的经营参与情况,发现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在庭审前,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证明店铺实际处于亏损状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账面收入包含顾客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合伙财产未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闻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峰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代理词,强调了相关法律观点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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