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是某建筑器材厂的代表。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建筑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建筑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了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诉求。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央企集团在上诉时提出了几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租赁费用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合法债权,符合法定的债权要素,是建筑器材厂应得的合法收入。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所谓的“已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租金的产生是根据实际租赁时间和租赁物使用情况确定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性,并非固定的一次性结算。
公司单方行为违法:该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建筑器材厂,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债务承担主体,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该央企集团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租赁报酬,建筑器材厂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支付剩余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仲裁/判决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某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子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或者认为已结算就无需再支付后续租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公司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母公司需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阶段性结算不能否定后续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也能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建筑器材厂这类债权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收集和整理了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诉求。在法律定性上,他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和判断,明确了央企集团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他逻辑严密、证据扎实,针对央企集团的上诉进行了精准答辩,最终实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完胜结果,为建筑器材厂挽回了损失,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维权树立了标杆案例。
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这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用专业能力捍卫了公平正义,保障了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