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委托人于2001年x月入职某鞋业公司,担任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2009年x月起为其缴纳社保,此前未缴。后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通知委托人到关联企业经营场所上班,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变更。委托人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仲裁委驳回全部请求。委托人不服,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诉求。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实质解除、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社保补缴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09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深知劳动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带领团队围绕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仔细确认委托人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等。他曾担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这一经历使他更加熟悉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流程和规则,在审查证据时能更精准地把握关键事实。他还作为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庭审阶段,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同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说理。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委托人补缴2001年x月至2009年x月社保的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予以免收,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翁鹏威律师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贯采用先梳理核心争议点,再围绕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的操作方法。他会仔细确认各项关键事实,如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等。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充分举证、说理。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商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领域,主要服务于企业员工等群体。通过这种严谨的操作方法,他能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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