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一对夫妻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育有一女。可孩子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变得暴躁,对原告和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原告实在忍受不了,带着3岁女儿回了娘家。原告本以为被告会改过自新,没想到被告从此没再联系过她们,双方分居长达6年,期间毫无联系。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都拒绝,庭审时也坚称夫妻感情还在。但实际上,两人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法有效沟通,分居多年,根本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而且孩子已满十周岁,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从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明白孩子在父母不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危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王XX(女)与李XX(男)于202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XX并未改变。2026年1月,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查明,李XX在婚姻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王XX主张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XX则辩称自己只是偶尔情绪激动,不构成家庭暴力。法院最终认定,李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法院采信了王XX的主张,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争议焦点二: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王XX认为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自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李XX则认为不应赔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支持了王XX的请求,判决李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判决孩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能看出,在婚姻生活中要学会保护自己。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告诫书等。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要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极端方式,这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也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夫妻之间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实在无法继续生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结尾
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婚、抚养权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做出了公正判决。在婚姻纠纷里,法律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杨慧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在处理这两起婚姻家事案件时,她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知识,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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