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被告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首先,被告主张原告非适格主体,称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其次,在赠与金额方面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
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其一,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A女士与B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赠与财产,侵害了A女士的共有财产权。其二,从证据角度,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有力地证明了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其三,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最终法律结论是,B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赠与合同无效,C女士应返还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在婚姻家庭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可以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影响,但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婚姻生活中要重视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张雯雯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赠与行为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回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张雯雯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