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XX来自江苏,他起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他接受刘X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的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然而,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刘欢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他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律师价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欢律师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晰地论证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成功为刘X摆脱了赔偿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他迅速调取工商信息确定被告,精心准备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论证了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实践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实践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则,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结尾
通过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刘欢律师证据准备精细,无论是调取案件材料还是收集工资证明等证据都十分到位;行动快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策略灵活,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不同的抗辩和论证策略。这些综合优势使得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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