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让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实施涉案工程,并要求其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在山东济宁执业的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某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拆分合同处理工程,本质上不能改变吴某某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该企业与吴某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在法律上,判断实际施工人不能仅看合同形式,更要依据实际的施工行为和责任承担。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颇有建树。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某某被江苏南通公安机关刑拘。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庭审,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等情节充分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将原拟判的12000元罚金降至6000元。
在习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介入后,详细了解情况并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应区分一般接触与犯罪行为,当事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对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终结侦查程序。
在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陈颖律师系统分析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超追诉时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最终,公诉机关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将陈颖律师提供的法律材料整理好收进文件袋,放进了柜子里。此后,他们遇到法律问题,仍会第一时间想到陈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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