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利因素在于,董X面临若无法证明协议解除及款项应返还的情况,可能失去追回6万元转让款的机会。
律师动作方面,一审中董X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款项支付、协商过程等收集证据,参与举证、质证与辩论;周X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协议实质为董X与公司签订,董X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分红,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法院的认定与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董X与周X等人就协议解除及各返还1万元达成合意,于2021年3月2日解除协议,判决周X、邓某、尹X分别返还1万元,驳回董X其他请求,按比例分担受理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周X负担。
结果对当事人的客观意义在于,董X顺利追回部分股权转让款,周X需按判决履行款项返还义务。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7日至10月16日,胡XX、杜XX、刘XX、王XX组织多名妇女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在当地多家酒店卖淫,刘XX管理卖淫X,杜XX、王XX招揽嫖客,李XX介绍嫖客从中获利。该团伙非法获利407280元,李XX个人获利2万元。10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及相关被告人。
不利因素为,各被告人被公诉机关起诉,面临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判罚。
律师动作方面,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非法获利金额等提出异议,王XX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李XX辩护人提出其协助作用小、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
法院的认定与结果:法院认为胡XX等四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李X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胡XX等三人为主犯,王XX为从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李XX如实供述从轻处罚。判决胡X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杜XX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刘XX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王XX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扣押物品。
结果对当事人的客观意义在于五名被告人均受到相应刑事处罚,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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