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女方)与李某(男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持续激化。李某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李某第三次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黄某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多项诉求。
黄某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于是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朱邺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购置、债务形成等事实,核对七处房产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结合李某多次起诉、长期分居的客观情况,朱邺律师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为最优解。
李某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更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黄某没有足够的条件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和教育;对于房产分割,主张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认为部分房产是自己出资较多,应多占份额;还强调黄某存在一定过错,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朱邺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子女抚养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黄某一直悉心照顾孩子,孩子与黄某感情深厚,且长期跟随黄某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李某长期异地,与孩子相处时间较少,对孩子的成长关心不足。因此,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抚养权应归黄某。
2.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虽然部分房产李某出资较多,但这些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黄某在家庭生活中也付出了很多,如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等,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对于共同债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
3.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仅仅因为夫妻矛盾就要求黄某支付赔偿。
最终法律结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李某应给予黄某合理的财产补偿,子女抚养权归黄某,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黄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某市住宅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清偿,黄某配合办理过户;某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某市区住宅归黄某所有,李某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李某负责清偿;李某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李某所有,李某分期向黄某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李某其他抗辩,案件圆满解决。
在婚姻家事领域,企业(这里可类比为家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财产、争夺抚养权,而不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核心。
这对用人单位(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双方)的警示是,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尊重法律和对方的权益,避免过度的对抗和不合理的诉求。对劳动者(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启示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朱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种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判断了案件的性质和走向,为制定调解策略提供了依据;在庭审策略上,以调解优先,通过与对方及法院的多次沟通协商,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不是简单的一拍两散,理想的婚姻解体,需要以平衡双方权益为核心,温和妥善地落幕。朱邺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守住了尊严,找到了自我,让法律的力量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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