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向被告汇报受伤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其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代理刘X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和用工人数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相关规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所以中国XX集团不应承担责任;而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其负责三标段内粉工程,所以宿州市某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其三,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指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案中张XX未提供,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案
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未到期,但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纠纷,同时在工程转包等过程中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起成功追索了劳动报酬。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刘欢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中,他准确找出刘X不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要点;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案中,又充分准备证据,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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