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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海普睿诚律所执业期间,王彦栋律师办理了不少疑难案件,其中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尤为棘手。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从法律规则来看,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债权很难实现。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如实出资,但在本案中难以确定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等情况,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证据链也缺失关键环节。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处理步骤。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然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案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对比最初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况,这一结果无疑是巨大的突破。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这类案件的实操要点在于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本案中,律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面对类似纠纷时,要善于运用调查令等手段获取关键证据,并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证据的证明力,有力反驳对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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