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张某面临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承担相应刑事处罚。
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
·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结果使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判决已生效。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2022年10月以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5张银行卡及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律师的具体动作如下:
·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无前科。
·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结果使万X无需收监执行,实现了轻缓化处理。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两次,熊X获不起诉
2018年9月9日、12月19日,熊X等七人在钟某、陈某组织下,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在广西东兴附近翻越边境护栏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熊X面临被以偷越国境罪起诉的风险。
律师开展了如下工作:
·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区别。
·梳理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行为已过多年且未再犯等从宽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刑事司法政策精神。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果使熊X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减少了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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