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第2年时遇到了此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有着自己的办案风格。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王彦栋律师长期认为,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相关主体的调查是关键,很多看似“执行不能”的案件,其实是因为没有深入挖掘背后的责任主体。在他的努力下,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案件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不能轻易放弃。可以通过深入调查,挖掘被执行人背后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如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长期处理执行类纠纷的观察是,债权人在遇到执行难题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通过专业的调查和法律手段,为债权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信誉等进行一定的调查,降低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