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4、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中要注意什么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
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3、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②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③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④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看病诊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给患者人身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并非一律都属于医疗事故,实际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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