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工伤维权案件中,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X元。
庭审中,单位抗辩激烈,提出三大拒赔理由:一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二是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工资应按合同约定X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基本材料,而缺失能证明实际工资标准以及“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的关键证据。姜静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申请人完整的银行流水,以此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X元,推翻了单位主张的X元数额;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同时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还完整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单位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反映实际工资情况。姜静律师回应称,银行流水是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单位坚称是双方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姜静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说明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对于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说法,姜静律师明确指出法律有明确规定,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姜静律师的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X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以上合计X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通过银行流水锁定实际工资标准;优先判断协议合法性,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优先明确法律规定,厘清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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