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持续激化。男方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男方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女方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多项诉求。
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遂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男方认为,自己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男方表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财产分割方面,男方主张七处房产应平均分割,女方应承担相应的共同债务。
朱邺律师则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进行了有力反击:
1.感情破裂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女方的实际情况。
2.子女抚养权:孩子长期与女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女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孩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女方生活,因此女方争取抚养权具有优势。
3.财产分割:七处房产中,部分房产是女方在婚前购买或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分割。同时,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4.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分担。在本案中,部分债务是男方个人使用或用于个人经营,应由男方个人承担。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朱邺律师围绕子女最佳利益、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合理承担核心要点,与对方及法院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
3.两套某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
4.某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市区住宅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
5.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
6.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圆满解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企业(这里可理解为家庭)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主张财产分割、忽视子女的意愿和权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存在误解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用人单位(这里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双方)来说,应尊重法律规定,理性处理婚姻纠纷,避免过度对抗,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说,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购置、债务形成等事实,核对关键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规则;在庭审策略上,以调解优先,平衡双方利益诉求,高效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期诉讼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
婚姻从不是简单粗暴的一拍两散,理想的婚姻解体,应当以平衡双方权益为核心,温和妥善地落幕。朱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守住了尊严,找到了自我,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离婚纠纷中,每一个权益的争取都关系到当事人的未来生活,朱邺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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