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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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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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一、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临的困难

1. 劳动者躲避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在提前知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时会选择躲避用人单位送达,阻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主要方式包括接到领取通知后不到用人单位领取、不在有关文件上签字、不接听电话、拒收邮件,以及采取技术手段隔离与用人单位的正常联系,如拒收电子邮件、微信等,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书面通知到劳动者。

2. 联系不到劳动者

劳动者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原来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用人单位送达困难。

3. 用人单位证据意识不强,造成举证困难

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的证据规则,是否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送达劳动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但是用人单位经办人更多关注送达的事实,而没有保留有效送达的证据。一旦因为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劳动者。

二、如何做到有效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亦即通常所说的当面送达,在各种送达方式中效果最好,并且便于固定证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首选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管理等环节,留取劳动者通讯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信息)。比如,由劳动者填写就业登记表、工作人员信息表或者在劳动合同设置当事人信息条款等方式留取送达信息。

其次,用人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会提前泄露给劳动者,避免劳动者躲避用人单位送达。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一送了之,必须要求劳动者签收送达文件。用人单位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页、谈话笔录等可以作为送达文件,其中签收页、谈话笔录应当载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附件。

第四,签收时经办人应当做到劳动者本人当场亲笔签名并书写签收时间。切忌让劳动者拿走签字后交回,一方面劳动者可能不再交回,另一方面也无法保证确系劳动者本人签字。

第五,为了避免劳动者当场拒收、拒签,经办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乃至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用以证实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出示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了证明劳动者知晓文件内容,在送达时应当明示文件名称和主要内容,条件允许可以当场宣读。

三、如何做到有效邮寄送达

在无法实现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想到的是邮寄送达,这就涉及到收件人、快递单填写、邮寄服务提供者的选择等问题。

首先,仅有劳动者本人作为收件人时,邮寄送达仍面临实质性障碍。建议在送达信息中设置多个收件人,即由劳动者指定信任的人作为代收人。

其次,不宜将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作为劳动者的送达信息,因为劳动者一旦离开用人单位,仅凭这些信息难以实现有效邮寄送达。

再次,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户籍信息作为备用送达信息,在通过劳动者提交的送达信息无法送达时,可以按照户籍信息再邮寄一次。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邮寄送达效果,也会选择按照送达信息和户籍信息同时向劳动者邮寄送达。

第四,填写快递单必须注意以下细节:寄件人应是用人单位确定的经办人,以表明邮件的公务性;收件人及联系方式应当与劳动者提交的送达信息一致,避免无法送达或者错误送达;快递单一定写明邮寄文件的名称及页数、份数,简单的标记“文件”,并不能证明邮寄内容;留存邮寄文件的复件,用以证明邮寄文件的内容。

第五,选择快递公司一定注重公信力。公信力来源于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推荐使用EMS,不仅服务地域广泛,而且很多单位和小区只允许这一家快递进入。

第六,建议经办人到营业厅办理邮寄业务,而不是电话预约上门揽件。因为通过柜台可以即时取得盖有邮戳的快递单留存页以及对应的快递费收据,证明力更强。

第七,经办人一定注意查询邮寄送达情况,以确定是否送达以及送达日期、签收人等重要信息。部分公司提供有签收回执或者加盖印章的纸质查询信息单等服务,效果更好。查询结果与快递单等资料一并留档保存。

四、如何做到有效公告送达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无直接的规范依据,裁判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下简称复函)处理的。本着对劳动者负责的原则,该复函要求,只有在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其次,建议选择纸媒,公信力强,并且容易固定证据。建议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传播范围;如果劳动者户籍或者留存的收件地址在外省的,建议在全国性报刊或者分别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提供的户籍地、收件地址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再次,公告送达应当给予合理的送达期限,参照前述复函,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第四,公告应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时间、办理工资结算及相关手续的途径等。但是,诸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涉及劳动者隐私的内容,不便写入公告。

第五,前述复函还规定,张贴公告也属于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张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存在争论。张贴范围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能否接触到公告,因此张贴范围也难以把握。笔者建议,张贴公示可以作为其他送达方式的辅助手段。

五、用人单位送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用人单位并不适用留置送达等规则,也未被赋予诸如司法机关拥有的国家调查权力,他人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下落和联系方式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义务不能无限大。在无法实际书面送达给劳动者的情形下,可否适用推定送达规则,成为必须探讨的问题(公告送达是实践中所认可的一种推定送达,本文不再赘述)。笔者在下文提出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的时候,有一些员工借机拒绝签收,以此来要挟用人单位来获得的一定的赔偿,用人单位在送劳动协议通知书解除的时候一定要当面送达才行,如果当面送达不了,那么采取邮寄的方式,那么是否收到就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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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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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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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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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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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有无诉讼时效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 1、6 2、6 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七)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 (八)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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