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数万元。
庭审中,单位提出三大拒赔理由:一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二是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工资应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但缺乏能有力反驳单位主张的证据。姜静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推翻单位主张的较低数额;再者,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全部证据进行固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单位对证据提出质疑,如不认可银行流水反映的实际工资,但姜静律师回应称,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和商业保险的问题,姜静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数万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确定其有效性;优先获取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工资的证据,锁定赔偿基数;优先明确法律规定,厘清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固定工伤相关的各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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