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然而,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社保中心和人社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口腔门诊部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该支付,于是将社保中心和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为第三人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是持续有效的,所以要求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社保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被告社保中心和人社局则坚持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待遇,认为既然已经申请停保,就不应该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原告为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记录,这证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另外,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的规则也是重要的事实依据。正是这些证据和规则,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这就说明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仅仅依据申请停保日期就否定当月参保效力,这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而且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起案件由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和员工都要清楚社保缴费和停保的相关规则。企业在办理停保手续时,要明确停保生效时间,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员工也要关注自己的社保状态,遇到工伤等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职工停保当月发生工伤,社保最终被判担责支付待遇,这一结果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魏宪合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社保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自2010年执业以来,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过超2000多起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找准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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