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他成功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方面经验丰富,还能提供相关资源。其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
李泽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公司法方面,他能为公司提供风险评估和合规经营的专业建议,帮助公司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他凭借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交通事故纠纷也是他的专长之一,他能在复杂的事故案件中理清责任关系,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赔偿。在离婚纠纷中,他注重调解效率,在财产分割和过错赔偿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上,他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下面为大家介绍李泽宇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X、刘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责任免责条款是符合法理的,肇事逃逸的损害后果应由刘XX承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孙XX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也辩称,其未收到任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且无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件存在几个难点。其一,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其二,保险公司引用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来反驳其观点。
李泽宇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强调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在谈判和诉讼过程中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即使肇事方逃逸,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受害人仍有可能获得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这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履行、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多个方面。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李泽宇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可能会持续增加,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李泽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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