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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仝XX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2024年10月28日,仝XX在工作中左手被铁轴压伤,2025年6月26日认定为工伤,8月27日鉴定为十级伤残。仝XX请求确认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多项赔偿,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派遣单位未到庭,用工单位辩称不应担责。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手案件后,他迅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厘清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工伤赔偿的法律框架。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仔细审查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文件,发现认定事实清晰,仝XX确系在用工单位车间从事换模工作时受伤,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工伤事实,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基础。接着,陈步青律师逐页比对劳务派遣合同,发现虽然合同形式合法,但不能免除用工单位在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的责任,明确了用工单位不能免责的依据。然后,他调取派遣单位的相关资料,发现其未依法为仝XX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陈步青律师来参与办理大量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案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工单位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驳回仝XX经济补偿的请求,支持了大部分赔偿诉求,有效解决了“派遣单位没钱赔”的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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