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本专注于楼盘建设。然而,一场商标权纠纷打破了这份平静。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持有“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控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起诉,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这关键时刻,王丹律师介入了此案。她凭借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带来的专业优势,迅速投入案件分析。她查阅《商标法》相关条文,发现第六十四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款或许是破局点。王丹律师代表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公司虽构成“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考虑到小区实际情况,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的开关插座。王丹律师成功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和群体纠纷。
无独有偶,海门XX某纺织品厂也面临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指控。南通XX公司作为“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该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王丹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实力。她仔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处于正常使用时易观察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王丹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不侵权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这一关键区别点。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王丹律师在二审中坚持核心观点,预备“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和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她凭借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背景,在专利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上无缝衔接,精准突破案件难点。无论是商标权纠纷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她都能深入分析,制定有效策略,为客户挽回巨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的战场上,王丹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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