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经验丰富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朱俊健律师,在河北沧州地区深耕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多年。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提供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只付了部分费用,剩余租金、未退还的租赁物及相应赔偿款一直没给。之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却没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在执业第10年时遇到此案,作为二审代理人,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他在梳理证据链时,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对于合同主体变更、结算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情况和证据留存,遇到对方合并、注销等情况时,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确保能依法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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