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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满足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1、 因为一些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兑现合同承诺的;
2、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快要到的时候,合同中的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3、 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催促告知下还没有履行义务的;
4、 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或者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实现的;
5、 合同中的一方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另一方出现下述情况的:
(1) 经营的公司单位组织出现经营状况的严重下降,对合同内容的实现有影响;
(2) 对方转移了财产,携资金出逃;
(3) 因为某事事情或行为导致其商业名誉受损甚至是没有名誉;
(4) 其他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也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在终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还没有恢复到能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那么当事人是直接可以解除合同的;
6、 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1) 如果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且放款人发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借款人并没有按照合同中内容的规定合理使用借款,那么放款的一方是可以停止继续借款给该借款人的,也可以提前收回借出去的款项并且解除合同;
(2) 如果合同时房屋或者物品租赁合同,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租借的一方自作主张将租借的房屋或物品转租出去,那么出租人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出去的房屋或者物品的。
以上的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对方出现以上的违约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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