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有误工费的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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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法人符合情况的也有误工费的赔偿,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企业法人有误工费的赔偿吗

一、企业法人有误工费的赔偿吗

企业法人符合情况的也有误工费的赔偿,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另外工伤还涉及的赔偿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待遇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五)五级伤残;

1、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5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9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个月计算。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综上所述,只要在符合所有法律情况下,那么是可以要求主张误工费的,而误工费的计算还是要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进行计算,所以每个人的误工费都不会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误工费的计算还是受到是否有固定收入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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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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