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XX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了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一份入库单,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然而,XX公司却并未支付这笔货款。此后,经营者多次催讨,但都无果。无奈之下,经营者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场官司中,双方争议焦点颇多。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再者是证据效力,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争议,衣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在主体资格抗辩方面,律师提交了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股东责任论证,律师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证据固定上,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律师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判决。XX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判决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入库单等,这些都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当遇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对于股东而言,要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本案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衣超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特别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复杂商事争议领域表现突出。在本案中,正是由于他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知识,让他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提前预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他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和证据梳理,为当事人实现了债权最大化。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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