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是一件很常见的行为,发生违章行为后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存在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驾驶员没有交通违章的行为却受到了违章处罚,对于这种情况,驾驶员可以提出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交通违章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通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收到违章处罚的通知后开始六十天内向作出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接收复议的机构应该在受理之后的六十天内对复议内容作出决定。对于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对复议机构给出的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结果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复议机构没有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者接收申请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对申请复议的执行,在时间期限达到之后的十五天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对交通部门给与的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交通部门给出处罚之日起三个月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以下的情况就可以提出复议的申请:
一、当事人的车牌号被别人套用;
二、因为协助司法公安部门破案产生的违章行为;
三、车辆丢失,由盗窃者产生的违章行为;
四、车辆已经完成交易买卖,不属于自己的车子后产生的违章行为;
五、专用车辆因为执行任务造成的违章行为,比如警车,消防车等;
六、在危机情况下为了救险或者避险造成的违章行为,比如给救护车让道等;
七、交通指示设备和交警指挥不一致的情况;
八、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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