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撤销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这里的“五年”期限非常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检索监控机制,对于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地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
二、如何从制度上预防商标抢注行为发生?
对于抢注商标恶意投诉的行为,首先应完善制度上的缺陷,加强事先防范,在商标注册环节严格把关;其次加大惩罚机制,强化对恶意商标的清理整治;另外,实际权利人也要提高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上,行政机关应与司法机关相衔接,对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行为予以打击;建立数据库,把一些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发现有恶意注册“前科”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纳入“黑名单”。
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无效时,可以结合电商平台数据,及时阻止恶意商标的注册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也可利用电商平台数据发现更多证据,及时作出裁判;电商平台亦可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对恶意商标及后续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预测和预警。
综上所述,商标不正当抢注是恶意竞争行为,触犯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于商标原使用人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权,如果商标过了公示期,申请撤销的时效是五年,这个限制要给予重视,否则一旦过了时效,再主张商标撤销申请是无效的,这样维权难度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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