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在河北省承德市,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颜XX、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24年X月4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颜XX在工作时受伤。之后,颜X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一:颜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XX公司承包案涉项目,颜XX在项目中工作,XX公司员工管理颜XX工作,颜XX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XX公司主张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但证据不足。
双方主张:XX公司称与颜XX不存在劳动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无奈之举;颜XX辩称XX公司人员要求其为XX公司干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要综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颜XX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所以,法院确认颜XX与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争议焦点二:各项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
法院查明:公司为张XX缴纳了工伤保险,张XX受伤后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也一直发放工资。
双方主张:张XX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待遇,公司发放的工资是额外劳动报酬,应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称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再支付。
法院认定: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张XX该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9205.5元。
申请人XX经案外人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辆,2025年1月21日发生翻车事故受伤。XX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又申请裁决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三: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查明:公司与XX签订《车辆挂靠协议》,XX雇佣XX驾驶挂靠车辆,XX支付XX工资。
双方主张:XX认为XX无运输资质,挂靠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称对车辆和XX无管理,XX以自己名义运输,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雇佣XX驾驶挂靠在公司的车辆工作,被挂靠单位公司应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几个案例能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都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一旦发生纠纷能维护自己权益。用人单位则要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几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判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处理这些复杂案件时,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这就是这几起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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