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经离婚,就不能继承配偶的遗产。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已经离婚的,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当然不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再嫁的,是有权继承遗产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这也就是说,寡妇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如果再婚后的寡妇自愿放弃继承权,法律也是许可的。
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继承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之后是不能互相继承财产的,因为离婚了就是解除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一旦离婚财产分割结束之后就没有了继承的权利,不过如果是一方死亡之后再婚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死者的部分财产的,这主要是因为虽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终结但是并没有解除夫妻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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