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律师经验丰富。他处理过大量的合同案件,无论是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他多次成功为投保人争取到应有的保险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帮助施工方追回了大量的工程款。在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他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事故责任,为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思辨能力,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多次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下面来看魏宪合律师处理的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个案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后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在这两个案例中,魏宪合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他敏锐地抓住保险公司在询问义务履行和证据证明力方面的漏洞,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辩论,为冯X某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险赔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成功为xx公司追回了工程款。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而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魏宪合律师通过深入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投保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合同效力等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为施工方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魏宪合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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