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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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中写清基本案情及不予批捕的理由。在具体理由上面,可以写当事人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动机等。行文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

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一、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

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已于2017年3月8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仍羁押在某某市第一看守所。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吴某是无罪的,其并未涉嫌犯罪。吴某的行为仅仅是醉酒后无意识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交警的工作,其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吴某醉酒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目前吴某被羁押在某某市第一看守所的时间已超过了其行为应受的处罚,如再继续羁押将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律师建议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尽早释放为宜,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目前所了解的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1)案发当晚吴某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当晚吴某与另外三位朋友在五一路中兴桥附近的大排档吃饭,吴某和其中两位朋友(其中一位为杨某)一共喝了两瓶高度郎酒,吴某回忆其当晚其大概喝了八两左右,根据其平时酒量估算喝完后其已完全不省人事。吃饭没多久,吴某意识到自己喝酒后不能开车,故提前叫一起吃饭没喝酒的朋友陈某帮忙将吴某驾驶的车辆开回家。

(2)现有视频显示吴某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行为。当晚杨某酒醉驾驶车辆撞到了某某市中兴桥南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某某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和协警出警处理事故,期间吴某接到杨某电话后去到事故现场。视频显示杨某醉酒后因不愿意配合酒精测试,处理事故的协警想把杨某带走,在此过程杨某一再要求协警出示执法证,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协警还是坚持要把杨某带走,杨某和协警的争执越来越激烈,吴某醉酒后抱着杨某,之后杨某、吴某和协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视频显示当时杨某、吴某并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故意,而是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引起的冲撞,之后杨某、吴某被协警按压在地并报警将杨某、吴某带到五一派出所。

2、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吴某没有犯罪,根本不应被羁押,更不应被批准逮捕。

(1)吴某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基本情况,吴某醉酒后看到自己的朋友杨某即将被协警带走,在与协警协商不要将杨某带走的过程中有冲撞。杨某、吴某当晚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在语言和态度上确实存在对出警协警的一些冲撞,之后发生了杨某、吴某与协警扭打在一起的情况,但是协警受伤的原因是否就是吴某所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协警的下巴擦伤就是吴某所为的情况下,不宜认为吴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已经涉嫌了妨害公务罪。

(2)吴某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动机。

吴某醉酒后已经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事情,完全不清楚自己是因为什么事情被拘留的,吴某主观上并没有妨碍正在处理事故的协警。

(3)出警民警和协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当晚视频显示,杨某一直要求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出示相应的执法证明,但是出勤交警对此置之不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出警的民警、协警没有依法执行公务,在已明知当事人醉酒的状态下没有以缓和的态度处理事故,而是试图强行把人带走而引起了冲突。

综上,本案不存在吴某故意为了阻碍协警执行公务而对协警使用了暴力,而是双方发生了争执的情况下发生的扭打事件,且无证据显示吴某受伤协警的伤就是吴某所,吴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不足以阻碍了协警带走杨某。本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综合本案的事实,秉承刚正不阿的正直精神,对本案慎思决断,对吴某作出不批捕、无罪释放的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

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

二、写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注意什么?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立案调查的,可能会被刑事拘留,这个时候,家属一般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争取合法权益。律师在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主观妨害公务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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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quot;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quot;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quot;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quot;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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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批捕,多长时间到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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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后进入侦查羁押阶段,在最长期间内送到检察院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二、审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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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唐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唐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后认为: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此,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下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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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同时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唐某某在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于2017年4月13日主动前往化州市公安局,如实供述其在2014年1月27日与徐某某、徐某武、周某某、毛某某、周某正、周某尧、周某余等人对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因此,恳请贵院在针对唐某某审查逮捕期间,考虑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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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的,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唐某某在归案之前,即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不逮捕。具体如下:
《和解协议书》(见附件1)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与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在唐某某支付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项的基础上,对唐某某参与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收据》(见附件2)、转款凭证(见附件3)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已经收到唐某盛代唐某某支付的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
《刑事谅解书》(见附件4)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明确表示谅解唐某某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唐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司法机关对唐某某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此可见,唐某某因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已经与被害人黎某某的父母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已经积极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的谅解,属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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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贵院在审查逮捕时,对于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首先,唐某某所实施的罪行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轻微。本案中,唐某某在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冲出房间、对黎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之后,才从房间出来,根本没有看见徐某某、周某某殴打黎某某的具体过程。待其走到打架现场时,被害人黎某某已经被他人打到在地,其仅上前“踢了一下脚”,该行为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
其次,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伤害黎某某的恶意。本案中,唐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并无恩怨,碍于朋友的情面,对徐某某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未及时劝阻,在黎某某被打到后,唐某某还出借手机给徐某某,让徐某某联系其父以便救助黎某某。由此可见,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再者,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唐某某之供述,同案人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黎某某因琐事生怨,出于朋友义气,在被害人黎某某被他人打到在地后,其才上前“踢了一下脚”,与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相比,唐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最后,唐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仅因案发当时与徐某某等人一同吃宵夜,而徐某某等人临时起意决定对黎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出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才一时冲动参与打架行为。
总而言之,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初犯、偶犯,综合这些因素,辩护人认为,对唐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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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公务怎么样不予批捕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涉嫌妨害公务怎么样不予批捕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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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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