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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XX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起诉XX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等,并让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之后,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将项目劳务分包给XX公司。案涉项目验收合格且过缺陷责任期,也完成了结算审核,但被告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条件、扣款项目及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沙璇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仔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审计报告、往来函件等。在二审中,沙璇律师提出诸多关键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问题,指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对于“背靠背”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说明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未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关于先票后款约定,强调交付建设工程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条件成就。在工程价款认定方面,对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及扣减项目等进行有力阐述,指出一审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最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此判决结果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沙璇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法律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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