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看似胜利在望,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近5万元。仲裁依然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此时,刘伟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处理劳动纠纷案8年的刘伟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梳理案件,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刘伟律师查阅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答辩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于是驳回了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损失。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5月8日,刘女士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月工资4000元,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然而,公司却辩称刘女士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曾通知刘女士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女士也知情同意。
2021年7月15日,刘女士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刘伟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
刘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某招聘软件招聘单为该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女士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并发布通知、刘女士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等一系列证据,成功锁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刘女士争取到了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杨先生的案件。2019年12月30日,杨先生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杨先生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刘伟律师代理杨先生出庭。公司以杨先生曾出具《个人申请》(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抗辩。刘伟律师查阅《劳动合同法》第38条,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杨先生据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为杨先生争取到经济补偿。面对公司年假时效抗辩,刘伟律师精准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同时,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先生争取到了失业保险损失。
刘伟律师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专注工伤维权领域8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一个个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劳动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公正的结果,用法律守护着公平正义,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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