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6人
专家导读 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重伤、轻伤及轻微伤三级。其中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一、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时机是什么时候?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费用谁承担?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或者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事件中,人身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常明显。太原市民有这类鉴定需求的,可以到当地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办理,提交材料后,情况不严重的在一个月内拿到鉴定结果。目前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分为三级,其中重伤是最严重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一键咨询
  • 174****15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4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7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2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8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怎么报销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哪些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
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
2.2 三肢瘫(肌力2级)。
2.
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
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
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2.6 双眼球缺失。
2.
2.7 双眼盲目5级。
2.
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
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
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
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
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
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
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残疾
2.
3.1 重度智力障碍。
2.
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
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
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
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3.7 面部重度毁容。
2.
3.8 双眼盲目4级。
2.
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
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
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
3.15 心功能Ⅲ级。
2.
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
3.17 小肠切除
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3.18 肝切除
3、4以上。
2.
3.19 胰腺全切除。
2.
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
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
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
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
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
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4.6 双眼盲目3级。
2.
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
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
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
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
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
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
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
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
4.15 一侧全肺切除。
2.
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4.17 双侧肺叶切除。
2.
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
4.19 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4.20 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2.
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
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
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
4.24 膀胱全切除。
2.
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
4.26 和双侧全部缺失。
2.
4.27 未成年人双侧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4.28 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4.29 会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
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
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
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
5.1 中度智力障碍。
2.
5.2 单肢瘫(肌力1级)。
2.
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
5.5 双侧面神经完全。
2.
5.6 重度尿崩症。
2.
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5.8 面部中度毁容。
2.
5.9 双眼低视力2级。
2.
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
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
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
5.13 两肺叶切除术。
2.
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
5.15 呼吸困难Ⅲ级。
2.
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
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
5.19 全胃切除。
2.
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
5.21 重度失禁。
2.
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
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
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
5.25 重度排尿障碍。
2.
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
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
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
5.29 双侧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5.30 双侧卵巢切除。
2.
5.31 外阴、损伤致瘢痕挛缩、闭锁。
2.
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
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
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
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
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
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
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
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
6.2四肢瘫(肌力4级)。
2.
6.3单肢瘫(肌力2级)。
2.
6.4不完全性失语。
2.
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
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
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
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
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
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
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
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
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
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
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
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
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
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
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
6.21肝切除1/2以上。
2.
6.22胰切除1/2以上。
2.
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
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
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
6.26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
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
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
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
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
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
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
7.1轻度智力障碍。
2.
7.2三肢瘫(肌力4级)。
2.
7.3单肢瘫(肌力3级)。
2.
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
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
2.
7.7中度尿崩症。
2.
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7.9面部轻度毁容。
2.
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
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
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
7.13双眼低视力1级。
2.
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
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
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
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
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
7.19器质性失音。
2.
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
7.21一肺叶切除。
2.
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
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
7.24肝切除1/3以上。
2.
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
7.26胰切除1/3以上。
2.
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
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
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
7.30一侧肾切除。
2.
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
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
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
7.34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
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
7.36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
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
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
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
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
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
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
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
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
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
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
8.3动眼神经完全性。
2.
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
2.
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
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
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
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
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
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
8.11双眼偏盲。
2.
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
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
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
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
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8.18肺段切除。
2.
8.19心功能Ⅱ级。
2.
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
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
8.22食管重建术。
2.
8.23胃大部分切除。
2.
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
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
8.26胰切除1/3以下。
2.
8.27脾摘除(成年人)。
2.
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
8.29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
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
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
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
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
8.34女性双侧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
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
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
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
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
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
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
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
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
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
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
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
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
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
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
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
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
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
9.1单肢瘫(肌力4级)。
2.
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
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
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
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
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
2.
9.7轻度尿崩症。
2.
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
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
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
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
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
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
9.14一眼低视力2级。
2.
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
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
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
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
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
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
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
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
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
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
9.25支气管成形术。
2.
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
9.27呼吸困难Ⅱ级。
2.
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
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
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
9.31胃部分切除。
2.
9.32肝切除13以上。
2.
9.33胆道修补术。
2.
9.34胆囊切除。
2.
9.35胰修补术。
2.
9.36脾脏部分切除。
2.
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
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
9.39轻度失禁。
2.
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
9.41输尿管修补术。
2.
9.42膀胱部分切除。
2.
9.43尿道修补术。
2.
9.44一侧切除。
2.
9.45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
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
9.47成形术。
2.
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
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2.
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
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
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
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
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
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
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
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
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
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
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
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
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
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
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
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
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
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
10.1边缘智能状态。
2.
10.2人格改变。
2.
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
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
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
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
10.7颅内异物。
2.
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
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
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
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
2.
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
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
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
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
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
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
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
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
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
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
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
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
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
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
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
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
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
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
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
10.312肋以上缺失。
2.
10.32胸导管损伤。
2.
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
10.34膈肌修补术。
2.
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
10.36肝、脾修补术。
2.
10.37肾修补术。
2.
10.38轻度排尿障碍。
2.
10.39膀胱修补术。
2.
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
10.4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
2.
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
10.43枢椎齿突骨折。
2.
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
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
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
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
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
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
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
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
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
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
10.55一侧髌骨切除。
2.
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
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
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
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
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
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鉴定等级终身有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太原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